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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人员执法办案纪律
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  发布时间:2019-07-24  来源:未知
    1、严禁将举报材料和控告、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控告、举报单位和被控告、举报人。
    2、严禁在办案中接受涉案单位、人员的宴请、钱物,办理“人情案”、“关系案”、“金钱案”。
    3、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。
    4、严禁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、证人等案件当事人违法拘禁、非法搜查、打骂体罚和变相刑讯逼供。
    5、严禁超期羁押。
    6、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、冻结款物;严禁扣押、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;严禁截留、挪用、私分扣押款物。
    7、严禁在办案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,致使案犯脱逃、自杀、自残,造成重大责任事故。
    8、严禁干预他人办案、泄露案情、为当事人打探案情,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、辩护人、代理人。
    9、严禁违反管辖规定立案或者利用检察权插手经济纠纷。
    10、严禁违反规定占用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的交通、通讯工具,到涉案单位报销费用。
    11、严禁与律师、公安干警、法官、司法干警勾结违法办案和充当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活动的“保护伞”。
    12、严禁在执法办案和服务群众中存在“门难进、脸难看、事难办”,“冷、硬、横、推”,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等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    13、严禁徇私舞弊、贪赃枉法、索贿受贿、滥用职权、失职、渎职等行为。